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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21 11:03  浏览次数:0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食品流通单位、3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乌达区程磊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菠菜;抽样数量:3kg;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铬(以Cr计)项目(实测值:1.35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1680。

(二)处置情况

乌达区程磊蔬菜批发部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玖元(9元);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罚没款共计伍仟零玖元(5009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当事人采购菠菜时未主动核验索取供货者身份资质材料,我局针对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乌达区程磊蔬菜批发部已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乌达区果之源水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杨梅;抽样数量:3kg;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104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2347。

(二)处置情况

乌达区果之源水果批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通报移送情况

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资质等证据材料,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同步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进一步追溯通报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乌达区赵师傅俊梅鸭脖王维邦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勺子(餐馆自行消毒);抽样数量:50cm2;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6SP0558。

2.样品名称:小碗(餐馆自行消毒);抽样数量:50cm2;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6SP0559。

(二)处置情况

乌达区赵师傅俊梅鸭脖王维邦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遵照餐饮操作规范执行。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达区赵师傅俊梅鸭脖王维邦店(个体工商户)已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乌海市乌达区新品味轩火锅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盘子(餐馆自行消毒);抽样数量:50cm2;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乌海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26SP0560。

(二)处置情况

乌海市乌达区新品味轩火锅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遵照餐饮操作规范执行。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海市乌达区新品味轩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已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已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五、乌达区住宅楼烧烤城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钢制复用烧烤签(自洗);抽样数量:1000ml;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5554。

(二)处置情况

乌达区住宅楼烧烤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遵照餐饮操作规范执行。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达区住宅楼烧烤城已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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